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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产品CPR法规
发布时间: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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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R法规:欧盟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的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CPR),CPR法规相比旧的CPD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严格,对贸易商和分销商等与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的建筑产品都将加贴CE标志才可进入欧盟市场。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于2011年3月9日提出,新的法规对建筑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序要求及技术语言将更透明,更严谨。欧盟用户(建筑师、工程师、施工人员)选择适合建筑工程预期用途的产品。

  

  CPR法规将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建筑产品,如:门窗、壁纸、建筑颜料、钢纤维、土工、玻璃棉等保温材料、地板、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防水材料、结构木料、交通信号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热设备等,欧盟CPR法规除了六项基本性能要求以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

  

  该法规除了6项基本性能要求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不仅如此,新法规还在原来约束建筑产品制造商的基础上,针对贸易商和分销商等与建筑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做了全新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入欧盟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性能评价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所有建筑产品性能信息。

  

  CE标志仅可使用在已经由生产商发布了产品性能自我声明的建筑产品只上;

  

  CE 标志是与建筑产品一致性相关的标志,其作用为解释并载明根据相应欧洲协调标准所得到的建筑产品性能;

  

  欧盟成员国不可妨碍或禁止贴有CE标志的建筑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欧盟成员国必须通过建立其自身的章程和法规,以确保帖有CE标志建筑产品,按照相应的欧洲协调标准被正确使用;

  

  CE 标志必须在建筑产品被置于欧洲市场之前明显地且可被读地标贴出来;

  

  产品性能自我声明、使用手册以及安全警示,都必须被附在产品中。